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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类人员当会计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

2005-04-03 17:31 来源: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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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后,会计从业人员必须取得从业资格才能从事相关工作,这是财政部新实施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的。记者从天津市注册会计师协会获悉,于今年 3月刚刚实施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对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的适用范围、从业资格的取得、从业资格的后续管理和相应的法律责任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办法还首次提出国家实行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制度,已经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应当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业务素质和会计职业道德水平,同时,还对弄虚作假取得从业资格等各种违规行为做出了相应的处罚规定。

  10类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

  办法明确规定,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一)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二)出纳;(三)稽核;(四)资本、基金核算;(五)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六)工资、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七)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八)总账;(九)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十)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各单位不得聘用无证者

  办法还明确规定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不得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会计专业职务的聘任,不得申请取得会计人员荣誉证书。

  取证者每年应当接受继续教育

  办法对于已经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继续教育也做了明确规定,规定持证人员应当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业务素质和会计职业道德水平,每年参加继续教育不得少于 24小时。

  两种情况 5年内不得参加资格考试

  因有违法情形,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 5年内(含 5年)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另外,对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舞弊的,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取消其该科目的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全部考试成绩。用假学历、假证书等手段得以免试考试科目并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撤销其会计从业资格。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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